一、防城港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据文号(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二、防城港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受理条件有哪些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2月19日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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