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要求变更姓名。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批准后,应当办理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改名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应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
2、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户口登记机关审批。
公民姓名权被侵犯后怎么办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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