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享有改变姓名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女生育之后,他们的姓名通常都是在父母亲双方经过充分商量并达成共识后进行指定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儿童姓名的变更也必须得到父母亲双方的共同认可与许可。若在亲子关系破裂的过程中,任一方都没有权利单方面随意更改儿童的姓名。而当子女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即十八岁)以后,如果他们想有改变自己名字的意愿,则将具备自主选择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姓氏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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