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张某谎称自己系农村户口,欺骗计生部门取得二胎生育证。后计生部门调查发现张某不符合二胎生育条件,对其所持的生育证宣布作废,并要求张某所在单位做好张某的思想工作终止妊娠。但张某执意生育二胎,并且脱岗2个月。其后,单位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作出《关于对张某严重违规违纪进行处理的决定》,并将张某辞退。张某不服,提起劳动人事仲裁,仲裁结果是单位辞退程序违法。
用人单位如要解除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辞退员工的事实依据充分,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方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二是辞退依据适用准确。三是辞退程序合法。
司法实践,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忽视程序问题而导致解除合同违法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应遵守怎样的程序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处理。
对于经济性裁员,企业必须履行下列法定程序。第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第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第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第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于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办理。依据工会法,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书面的通知形式以及工会的预先告知等问题。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时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从事有危害作业的员工,单位应组织健康检查;单位应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对已经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要保存2年。
本案中,张某怀有身孕,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退一步说,即使张某没有身孕,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作出的《关于对张某严重违规违纪进行处理的决定》,也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法定要求,更未征求工会的意见,辞退程序违法,因此单位在仲裁中败诉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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