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仲裁程序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查看原文
2人事仲裁裁决书格式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人仲案字[]第号申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被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审理),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诉人诉称:……(概述申诉人提出的具体申诉请示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诉人辩称:……(概述被诉人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委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委认为,……(写明裁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下:……(写明裁决结果)……(写明仲裁费用负担)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首...查看原文
3什么是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仲裁目前国家还没有统一的规定,目前有部分个省市还没有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各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理不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如果你所在地人事局没有这个机构,那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则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人事制度问题由人事部门行政处理。...查看原文
4人事仲裁是怎样的
人事仲裁程序如下:1。申请: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人事争议仲裁。2、受理和准备: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3、调解:仲裁庭应先调解人事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5、复议: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北京人事仲裁庭启用当事人可各选一仲裁员北京制定《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当事人双方可各选一名仲裁员开全国先河筹备多年、弥补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法规空白的《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将于2003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据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负责人介绍,由于传统的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导致受理案件的程序不规范,缺乏明显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内在需要,因此,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规范、快捷的服务,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北京市人事争议案件将实行级别管辖。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有明显的区别。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分别负责受理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机关、...查看原文
5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区别有哪些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不同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与机构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中央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信访来解决...查看原文
6人事争议仲裁期间
人事争议仲裁期间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仲裁当事人、仲裁参与人进行仲裁活动,完成某项仲裁行为的时间期限。期间,是由法律规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依职权指定的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时间期限,是指某一时间起至某一时间止所经过的时间。凡以一定时间为起点,以另一定时间为终点,继续延长的时间皆为期间。人事争议仲裁期间的分类人事争议仲裁的期间,根据期间的确定情况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定期间,二是指定期间。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是由人事争议仲裁的规定直接规定的期间。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书1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条规定人事争议案件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等,是法定期间。法定期间一经确定,非因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不得变更。因而法定期间也是一种不变期间。2、指定期间人事争议的指定期间是指由人事仲裁委员会依职权酌情指定的时间期限。指定期间可以是期间,也可以是期日。如指定在几日内举证的举证期限是期间;如指定的开庭日期即为期日。指定期间如果因为情况发生特殊变化,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的申请,依据职权酌情变更,重新指定期间。因而指定期间也是...查看原文
7人事争议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2007年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就是说,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当事人必须在60日内...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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