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在参加集体协商过程中享有以下待遇:一是视为正常劳动。职工代表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属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职工代表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依法应当得到保障。因此,它被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他们的工资应该依法支付。二是劳动合同超期终止。谈判代表履行谈判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由于履行职责的特殊要求,《集体合同规定》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时。这一条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情形消失,劳动合同终止”。第三,原有立场不变。用人单位依法参加集体协商期间,不得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工资照常发放。否则,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依法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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