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和解:当矛盾出现后,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展开沟通与交流,并互相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以达到共同满意的和解结果。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第三方协助下的调解两种。前者意味着无需第三方干涉,仅靠双方当事人直接展开协商;后者则由外部人员担任调解角色,通过斡旋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产生前或者产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规定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可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3.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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