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变更履行劳动合同的主体;二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在该咨询案例中,母公司由于经营规划调整等主观原因,期望通过变更、重签劳动合同,实现所有员工与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前往郊区工作的目标。这既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又变更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地点。如不对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进行着重关注和合理安排,势必增加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针对愿意转至子公司工作的员工,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母公司、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子公司,并就工作地点、工资、福利待遇等变化作出明确约定。同时,为避免员工向子公司主张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子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内容,与员工另签劳动合同。
这一路径的优势在于,母公司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从根本上避免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补偿负担。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员工往往在协商过程中会提出增加工资、交通补助或福利待遇等要求,公司对此应有所预期。
二、鼓励员工主动辞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方案下,具体操作方式为:经与员工沟通,由员工本人提出辞职与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与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员工在母公司工作的司龄由子公司承继。由于辞职是员工个人行为,母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为鼓励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公司也可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离职奖励金。
此方案的操作要点主要包括:第一,员工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母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当保留书面辞呈原件,以证明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以免员工事后主张系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第二,在子公司与员工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在母公司工作的劳动时间由子公司承继,计入员工在子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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