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3-04-25 01:10:19 3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仲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人品、智慧、业务经验以及法律所给予的支持、监督,对争议的合理解决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具体案件中,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委任仲裁员,选任对自己有利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仲裁员。因此,在某种意义上,仲裁员是仲裁吸引力之所在,是活的仲裁法,是仲裁的水源。广而言之,仲裁员制度是指调整仲裁员资格条件、仲裁员道德准则ethics、仲裁员进行仲裁程序的权力、仲裁责任等方面的规范,一般直接规定在各国的仲裁法以及有关仲裁的条约上。仲裁规则及当事人制订的仲裁协议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也可予以规定。我国现行仲裁员制度存在颇多问题,尤其是在入世后思考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就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提出这些问题,愿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有关名册制

名册制在中国由来已久。实施名册制有利于保证仲裁员的水平,从而有利于保障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而且仲裁程序中,仲裁员既从名册中选出,对方当事人不能抗辩仲裁员的资格条件,有利于减少拖延程序的可能。但这种作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谁来保证列入名册者符合法定条件。理论上讲,仲裁机构为了以质取胜,自然会尽力挑选名副其实的专家。但问题是,慕名举荐可能以讹传讹,而且有哪一个机构能够把握全国乃至全世界各专业领域的人才动态?而不了解情况,又是如何保证选聘的档次呢?并且对这个问题,中国各仲裁机构基本是没有什么监督的。

2.仲裁员名册的信息量不够。按照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机构得按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但实践中,按专业设置的仲裁员名册较为罕见,常见的名册倒是,要么仅仅载明候选仲裁员名字,要么大而不当地注明该人专业领域,个别人甚至会误被当做全才,但没有载明仲裁员的其他资料,如专业背景、职业简历、国别、住址、联系方式等。这种仲裁员名册可能为当事人和仲裁员私下接触增加了障碍,但除了告知当事人仲裁员名字外,几无作用。而且,有关仲裁员差旅等实际开支数额,或者仲裁机构的某些特别要求,缺乏事先了解,给当事人增添麻烦,耽误仲裁程序。比如,仲裁员实际开支是一些当事人委任仲裁员时注意的事项,但仲裁机构并未公布收费标准,名册上也未注明仲裁员的住所,常常是当事人委任仲裁员后,才被告知可能要交一笔较大数目的费用,有时可能超出当事人的预料或仲裁费本身,当事人若不愿意支付,即需重选仲裁员,仲裁机构因未事先告知这一信息,也只能同意当事人再选仲裁员,其实际后果似乎是仲裁机构自己在拖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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