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业禁止补偿是否需要纳税
如果需要纳税,企业向离职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报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征收和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通知的规定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和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1]157号)
计算方法如下: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得,超过标准的部分视为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工资收入,超过标准的部分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在企业工作年限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竞业禁止赔偿金如何分配
竞业禁止赔偿金如何分配?法律没有规定是按月分发还是一次性分发。双方可自行协商确定。但是,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将一部分工资作为保密费或竞争限制的做法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4条,由国务院国家统计局转发:“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第10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P>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等,按小时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定期休假、暂停学习、履行国家或社会义务以及其他原因(II)额外工资和保留工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保密费不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如果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确实需要特殊保护,建议将保密费单独列为企业的独立费用。
关于限制性经济补偿的规定明确指出“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换言之,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只能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给予。如果预先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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