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是直接证据。
实践中直接证据主要有以下五种:
1、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不同的诉讼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陈述才是直接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只有当其能指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当然,由于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其陈述大多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另外,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是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自己有罪的证据是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如果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伺借条、收据以及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信函等;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出具的有关文件、公函、证明等。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视听资料。
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恰巧将某人行窃的过程录下,依据录像又可以将该人辨认出来,该录像便可以成为直接证据。
5、在特定情况下,能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
物证一般不能成为直接证据,但在少数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直接证据,如某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时上述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再如民事诉讼中,当场购买的货物能够直接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亦为直接证据。
一、被害人陈述的作用
1、通过被害人陈述提供案件线索,协助侦查破案。被害人由于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个人信息,从而为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线索,明确侦查方向,确定侦查范围。
2、通过被害人陈述可以确认犯罪人,证明犯罪事实。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对案件事实比其他证人了解得更为清楚、具体,而且感知深刻、记忆久远,尤其是在抢劫、强奸、伤害等案件中,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正面的接触,可以向侦查机关提供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准确、具体的信息,帮助侦查机关有效地确定犯罪嫌疑人。
3、被害人陈述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鉴别真伪,排除矛盾。一般说来,被害人陈述是比较真实、具体的。因此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中,其提供的陈述便可以帮助侦查机关通过案件中证据的互相对比,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
4、通过被害人陈述有效地控诉犯罪,教育群众。在法庭审理时,被害人陈述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有力证据。
二、被害人陈述的界定
1、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由于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过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2、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被害人陈述可以是被害人所作的证言、文字表述,也可以是被害人自行书写证明被害过程和犯罪事实的有关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是能为他人所理解的意思表示的记录。
3、被害人陈述所包含内容有综合性。被害人陈述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举、揭发犯罪事实,二是叙述犯罪过程,三是提出惩罚犯罪的要求。只不过被害人陈述中第三部分的内容一般无证明作用,只是作为被害人的个人要求被如实记录下来。
4、证明对象的排他性。我们须知道,被害人陈述不是指被害人所作的一切叙述,而仅仅是指其就所遭受之特定犯罪行为侵害以及有关犯罪情况的叙述。就此一点而言,被害人陈述具有排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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