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8:51:34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核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国务院办公厅(85)41号文件关于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兼任职务的规定,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精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今后申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时,应当提交中方负责人简历和人民部门出具的是否为党政机关干部的证明。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今后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与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今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的初审报告中,应当写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已经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码,或者提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营业执照。一般来说,公共机构不适合与外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4.鉴于国家没有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章程,目前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申请登记,可以不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证书,但必须提交各省的批准证书,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章程。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审批的文件。6.境内企业与境内机构驻外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初审中明确,并在审查报告中注明:广东省、福建省、14个沿海城市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应当在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档案中注明。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国家没有新规定前,应当临时登记为境内企业。8.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和负责人时,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直接向原批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生产经营范围、合同期限等其他项目,由原审批部门批准。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初审材料或者备案材料,今后应当附营业执照内容两份,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申请书应当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两份。10广东省、福建省、经济特区、14个沿海城市和海南省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时,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11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所列项目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国发(1985)90号文规定的国家集中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文件。12根据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在经济特区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便于协调和了解情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所有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均应在国家局登记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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