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07 18:51:25 2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证部门:财政部,发证编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财政监督员办公室,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便于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检查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通知》,我部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检查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如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通知我部。为便于贯彻落实《关于检查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情况的通知》(财资〔1995〕373号),现就检查过程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1995年,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抽查按财关税(1995)373号文确定的比例进行,原则上不低于20%。2、关于检查程序。检验部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检验:1。成立检查组,部署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2.确定被检查企业名单,通知被检查企业。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实施前三日将《财务检查通知书》送达被检查企业。3.制定检查大纲,并根据检查大纲对被检查企业进行财务检查。4.起草检查报告,征求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的意见。5.稽查部门应当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财务稽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通知被稽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并依法予以处理。6.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财务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的,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处理。7.将有关检验资料归档备查。3、检验注意事项。被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积极提供检查所需的有关资料。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出示检查证件或者公函,并对所提供的有关商业秘密的资料负责保密。4、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被检查企业盗窃、泄露国家财政收入或者骗取返还国家财政收入的,应当发文责令其立即缴纳国家财政收入,并依法惩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2.征收机关越权减少或者少征国家收入的,应当书面通知征收机关撤销越权决定,征收应当征收的国家收入;拒不撤销的,检查部门应当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3.被检查企业将国家财政收入上缴国家混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决定》(国发〔1993〕8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书面通知国库或者税务机关及时纠正《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关税(1995)54号)。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纠正的个案,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除。4.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工作失误作出虚假报告或者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罚。5.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适用于处罚的法律法规。被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下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4.国务院关于违反金融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金融制度的补充规定;6.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6、论检验与赔偿的收益分享。地方财政在检查过程中,对中央财政收入分成的范围和比例进行核定和补充,适用1995年税收、财政、价格检查的有关规定。7、关于提交和检查。根据财关税(1995)373号文件第七条和本通知附件所附表格的要求,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成表,并与典型案例和书面总结一起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交通运输司、财政监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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