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连续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2.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办理材料
1.女职工生育,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生育人员待遇,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申报材料见表格;
2.未就业配偶生育,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未就业配偶医疗费用,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申报材料见表格;
3.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申报材料见表格;
4.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次月,需填写《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计划生育手术待遇,加盖单位公章,具体申报材料见表格;
5.由于工作地点在外地而需在当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手术前提供《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具体申报材料见表格),手术次月持《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核准)表——计划生育手术待遇作零星报销;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假期满后30日内,携上述资料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在计划生育手术次月携上述材料申领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服务大厅2楼45、46号窗口受理;
3.经办人员进行待遇初审、复核;
4.大额费用按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报审核审批人员签批;
5.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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