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面积差异的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如下:
依据出售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内的套内建筑面积或总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订立的约定面积不符合时,如果合同中已经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依照其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中并未作出相应约定或表述不清的,则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来实际结算,而对于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购买者如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若购买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当由购买者按照合同中的约定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负责承担,所有权归属购买者;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当由出售方退还给购买者,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出售方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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