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规定,当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差异时,如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遵照该条款执行;如果合同对此事项未作出明确定义或是定义模糊不清,那么我们将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倘若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我们将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我们将不予支持;
(二)然而,如果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出了百分之三,那么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予以支持。如果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话,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将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充,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对于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卖方需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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