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解除合约,并要求出售方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而如果房屋面积误差尚未达到百分之三的程度,则可依据面积误差的具体比率以及双方事前约定的价格来判断究竟应由购房者补足差额,或者售房者自行承担此部分费用,抑或是由售房者全数退还,并还需负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全文51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