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面积误差方面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做出了具体说明。如果卖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的,则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若合同并未对这一情况作出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那么将按照如下原则来处理:(一)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时,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支付款项,同时,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二)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基础上,如果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应由买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以内的那部分房价款及其利息应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超出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卖方双倍返还给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全文53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