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签订时所规定的面积之间出现误差介于百分之三之内是一种常态化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如果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其与买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偏差,合同双方可以事先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现实案例中,新建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之中作出详尽的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者约定不够明确,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且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倘若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数值,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屋的售价将由买方按照原先约定的价格予以补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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