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此时,对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付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民事权益,工伤职工可以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目前法院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
已超实效的工伤申请是否还受理
办理工伤申请的伤者根据自己的情况,到医院作出病情鉴定后,直接到劳动监察处申报,有关部门将按照伤者的情况,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然后到用人单位要求赔偿。
按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规定,公民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法律诉讼时效为一年,因此,我国工伤认定时效也规定为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的时效超过了规定的管理时效,所以无论劳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将不予受理。但是,如当事人自事故发生至超出时效期的时间段内,无间断的进行其权利的主张,相关的证据、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是劳动者主动故意或过失大意错过申请时效。
为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伤亡职工认定未丧失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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