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工伤申报期限,赔偿是否仍可要求?
时间:2023-07-10 19:55:06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超过申报时间还可以要求赔偿。工伤认定时间规定员工应在一年内申报,如果一年以上没有报告审查,工伤部门可能不会接受,但没有规定员工不能向单位要求相关赔偿,员工也可以向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不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自欠款起每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理欠款金额1倍以上3罚款低于两倍。

工伤申报时间是多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简单来说,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必须申报,单位不申报的,职工个人可在发生工伤一年内自己进行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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