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
(2)对子女的法律后果,合法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但是,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不认为是非婚生子女。
婚姻被宣告无效,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
一、认定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的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权怎么处理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男女当事人的同居关系,可能产生生儿育女的事实,随之而来的是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从基本的法学理论看,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没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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