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撤销的后果如下:
(1)婚姻本身的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布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效力从一开始就没有发生,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确定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
(3)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适用有效婚姻的夫妻财产制度,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的后果
1、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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