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注:
1.医疗期满系指经过系统治疗,即住院治疗,或每月2次(含)以上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精神病人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2.航空病、减压病、放射性疾病、火箭推进剂中毒、尘肺等特殊行业现役军人易患的职业病,引起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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