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有什么工资待遇?
时间:2023-08-18 18:01:07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临时工一般是指在工作场所非正式雇用的劳动者,通常以日薪计薪。临时工主要享受以下待遇:一是要求成为企业重组时劳动关系的转变对象。根据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的有关文件,劳动关系转换对象为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的)。虽然当事人于1981年进入建筑公司,但如果不办理相关招聘手续,其性质也应为临时工。根据政策规定,不属于企业改制劳动关系转换的对象范围。但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男性不超过60岁,女性不超过50岁,根据《劳动法》,每年可以领取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要求奖金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企业有分配工资的自主权,劳动者的工资与企业协商决定,工资包括奖金、福利等。但无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当事人要求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第三,要求享受周末和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工资。如果与企业协商不成,信访人可以在有效期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深圳临时工条例有哪些

临时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临时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临时工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给付临时工补助。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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