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主要是用于离婚之间的主张,也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如果无过错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为提出。损害赔偿应当确定在身体的伤害程度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在依法判决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不提出离婚诉讼或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提起的具体时间有三种情况:
一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三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告诉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对离婚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
一、不得离婚的情形
(一)女子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下列情形的除外:
1、女方提出离婚;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乙方或者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
1、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四)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配偶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恶习等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局满两年的;
5、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