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用途、期限等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机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规划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用地,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适用范围。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住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同级民政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用途、期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条件的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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