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正义不会缺席”,但是在法律上不管是什么纠纷都是需要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就算你再有理由都是空谈。所以建议大家在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它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连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惟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它的真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证据保全,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此类似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忽视证据保全的义务的,均可能承担诉讼中败诉的结果。
在法律上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传真件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字迹会变淡、模糊,纸质会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
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通过一系列传真件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各传真件之间存在连续性及关联性的,可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3、对单一传真件的审查,可以适用证据补强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整理的关于传真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知识。传真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传真的保存时间不长,通常只有两三年时间,所以建议大家比较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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