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23-06-24 11:14:32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解析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前,笔者认为精神损害的概念范畴是: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和人身权,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物质利益,而对人身权尤其是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为了维护民事主全的非物质利益。通常情况下,以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而对人身权的侵害,产生的后果要复杂得多,常见的有:死亡、伤害(包括残疾、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等。死亡可能使前者的近亲属产生精神损害;伤害可能使受害人本人和其亲属产生精神损害;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可能使受害人产生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常常表现为受害人反常的精神善,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悲伤、懊恼、悔恨、羞愧、愤胆、怯等。在外在表现方面,受害人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严重的会出现精神病学上的临床症状。这样的反常状况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不利的,是一个正常的人所不愿意发生和不愿意接受的。

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会产生反常的精神状况,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程度的精神损害都予以救济,而只是对特定条件下达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精神损害是一个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而不同于医学上的精神损害或者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所谈论的精神方面的不快。法律对精神损害的界定通常考虑三方面的因素:(1)与他人侵权行为的关系;(2)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3)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其他制度和民事责任方式的协调。

精神现象为无错方所特有。精神损害仅发生在无过错方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法人有一些人格权,但是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心理和精神现象,也当然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但是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受到损害时,法律也规定予以救济。这主要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物质利益,而不是维护其精神利益。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离婚案件中,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不仅造成物质伤害,也造成精神伤害。除在分割工同财产的照顾无错方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有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保护无过错方的正义,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界定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有过错方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有如下特征:

(1)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当事人。

(2)婚姻当事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在对另一方的人身权利,物质利益进行侵害的前提下,给另一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就是说存在重大的侵害事实与后果。

(3)婚姻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精神伤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

(4)它是一种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对受害方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综上所述,离婚过错方精神赔偿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救济无过错者均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手段。婚姻关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形成的人身和财产上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禁止破坏一夫妻制的任何行为,包括重婚、非法与分他人同居,虐待和遗弃另一方,这些行为损害了夫妻对方的配偶权、同居权,对他谅造成了精神损害,同时损害了夫妻对方的经济利益,造成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经济损失。这中夫妻关系下的过错,主要损害的是夫妻关系相对一方的人格权中的配偶权和同居权,受损害的方面主要是精神损害。相应的,由于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怎么认定?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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