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刑法违令作战消极罪既遂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军队的指挥人员。一般的作战人员不能构成作战消极的犯罪。
(2)行为人实施了违背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这里规定的“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是指指挥人员在作战中不尽全力,不求进取,畏惧害怕而消极避战、怠战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是违背了上级的命令,如果指挥人员是遵照上级有关命令而没有采取某某积极的行动,不是作战消极。在作战中,勇敢战斗,不怕牺牲是压倒敌人,完成战斗目的的重要因素,各级指挥人员应当服从命令,英勇战斗,坚决完成任务。借口保存自己而不积极、不坚决消灭敌人,会贻误战机,影响作战的胜利:。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指挥人员的刑事责任。
(3)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表现是多样的,有的表现为不积极进攻,有的表现为不坚决防御,有的表现为贻误战机等等,其行为对作战的危害也不一样,对于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指挥人员消极作战的行为而造成贻误战机,没有完成作战任务的,妨害一了协同作战的等情况。
违令作战消极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犯这两种罪可能出于完全相同的犯罪动机,如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及客观环境很相似。其区别除了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脱离了战斗岗位。临阵脱逃的行为人己脱离战斗岗位,没有继续参加战斗;作战消极的行为人仍在战斗岗位上,只是作战不积极。如阵地追敌攻击时躲在掩体内不敢积极还击,追击敌人时怕敌人反扑不敢大胆逼近敌人等,都不应认定为临阵脱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二十八条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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