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以及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公司需要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因为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需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公司解除合同的,这类情况的,需要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之后还不能变更合同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合同的。或者是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公司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被公司辞退之后,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还得注意一下的是,这里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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