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二)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三)平等协商由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也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协商。
(二)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收集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平等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三至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四)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后进行表决,有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
(五)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参阅文件: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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