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处罚争议进行立案后,如果原告不出庭的,可以作撤诉处理。原告申请撤诉的,能否撤案由法院进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这是行政法学上通常采取的分类。
人身自由罚,即在一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措施,如行政拘留。
财产罚,是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和物品,以使其财产上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一般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或者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等种类的行政违法活动,如罚款、没收财物。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某种行为能力,使其不能从事某种活动的处罚措施,它是通过对违法者的行为能力加以剥夺或限制,也可称之为能力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声誉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使其荣誉、信誉或其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的处罚措施,属于较轻微的行政处罚,一般适用于情节轻微或者实际危害程度不高如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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