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是否必须支付保密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员工的义务之中即包括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的工资里面包含了保密义务的对价。
但是,一些对商业秘密特别注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签订的意义在于:
1、明确保密的范围;
2、不能约定违约金,但可以约定损害的计算方法与范围。如是否计算诉讼、调查费用等;
3、对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有一个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
因此,用人单位即使不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也有保密的义务。
二、保密费是否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同时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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