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竞争从法律层面分析,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为最大化地提供公共物品而引致收入最大化行为与各国纳税主体的“搭便车”行为之间的冲突。其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双重性。理论上,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涉及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博弈。但国家的税收行为总是通过作用于纳税人而完成的,国家主体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他们的经济行为,而他们的经济行为又必然影响到税收竞争的实效性。因此,国际税收竞争的主体表现为两个层面:其一是宏观上的主体——包括母国、东道国以及第三国;其二是微观上的主体——包括跨国投资的个人及法人。
第二,内容的双重性。由于主体的双重性,导致了内容的混合性。国际税收竞争的法律关系既包括宏观主体之间的减税竞争法律关系,也包括微观主体与宏观主体之间的避税法律关系。
第三,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税收竞争涉及了国内税法上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上的税收管辖权关系,跨国纳税人和东道国征税机关的关系等等,以及由于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所引起的复杂并存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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