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委员资格自动中止的情形
时间:2023-06-10 15:05:14 3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来主的。

(2)有犯罪行为的。

(3)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6)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前款(一)项情形发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自然终结;其他情形发生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中止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通过,其委员资格终结。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然终结或中止,业主委员会要保存相关资料,并在本物业区公布。

业主委员会变更或资格中止的,自变更或资格中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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