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员工是可以享受到补发工资的待遇的,符合情况的员工就可以拿到补发工资款了。补发工资跟正常工资是不一样的,为此当月如有补发工资出去的话,会计在做账的时候就要分开来。那么,补发工资如何做账?
补发工资如何做账?
补发工人工资可以以公司的一种福利或者补助津贴做会计分录;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的构成以及发放时间做具体的规定;
二、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本人;
需要计提哦,这样才能反映发工资的情况哦。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金
其他应付款--医疗金
其他应付款--失业金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现金
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首先:先从法理角度来讲: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101号)。
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会计处理上来讲:
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第三: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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