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答复的事项有哪些
时间:2023-03-22 19:52:21 1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

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4、居间行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等行为,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取决于其自愿接受,因此,一方当事人如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那么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是什么?申请行政复议包括哪些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应当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应当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5)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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