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1。工资成本的增加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我利益无法保护
劳动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劳资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将处于被动地位。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就有了依靠的基础
事实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更加不利,因为工人可以随时离开,用人单位的人员流动性增加。此外,在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方面,雇主往往通过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条款限制工人;至于培训费用,服务期限只能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培训协议中约定,缺少这些条款和文件将不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人提前辞职给雇主造成的损失
II。有效规避劳动合同风险的措施。合同优先
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合同优先”的观念,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养成先签合同后上岗的习惯,先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入职手续,合同签订时间在前,合同期开始时间在后。签署
用人单位必须在雇佣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签署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都从雇员在雇主工作的第一天起,或从雇主开始使用雇员劳动的第一天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逃避法律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聘用效力
所谓“聘用效力”,是指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由于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已经签订但尚未生效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然而,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它将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雇主不履行义务,则需要承担高昂的法律费用。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通过约定劳动合同生效的保留条件来避免因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而导致的一些法律风险。员工先在公司签字,然后盖章
双方很难同时签订和盖章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不填写签订时间的情况下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返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重新签字或盖章。这样,雇主将在签署时间上采取主动。尽快解雇不确定的员工
对于不确定自己是否满意的员工,如果他们决定不雇佣,尝试让他们在雇佣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确定实际劳动合同的证明:
1。工资发放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发放名册)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雇主发给工人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证”和其他证明身份的文件。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出勤记录
5。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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