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张某向一家生产企业申请从事生产加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薪1000元。成为正式员工后,他签订了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张在自己的岗位上工作积极努力,表现良好。试用期满后,他多次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被企业负责人拒绝。该企业负责人称,张与该企业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受到法律保护,这与作为一名工人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异,张认为企业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做法让张无法接受。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后作出裁决,认为该企业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并支持张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
律师认为该企业拒绝与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错误的,而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显然无法成立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因为书面劳动合同可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意识,促进双方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从而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另外,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劳动合同的存在,容易判断双方的过错和责任,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如果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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