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广海法登字第10-2号
申请人:广东省江门航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港口。
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发布圭峰、冈州两轮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
申请人广东省江门航道局于200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圭峰、冈州两轮申请债权登记,称:圭峰、冈州两轮原船舶所有人新会某客运合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自1996年以来一直欠缴航养费,至2002年10月底,圭峰、冈州轮分别欠航养费2,016,280.51元、滞纳金2,000,000元。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圭峰、冈州两轮共拖欠的航养费4,032,561.03元及滞纳金4,000,000元进行债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了《检查工作底稿》两份及《欠缴航养费应交滞纳金计算表》等证据材料。
经查,申请人于2002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02年8月13日对某公司作出的粤航道(江)罚字【20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粤航道(江)罚字【2002】2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公司自1996年1月起至2002年7月底共欠缴航养费3,294,665.62元,申请人责令其于15天内付清航养费3,294,665.62元、滞纳金3,000,000元及罚款30,000元。本院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2002)广海法行审字第1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省江门航道局在公告期限内申请登记与被拍卖的圭峰、冈州两轮有关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但申请人请求登记的债权比其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债权超出1,707,895.41元,而申请人在其行政处罚中认定的债权业经本院(2002)广海法行审字第1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故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对其请求登记的超出行政处罚部分的债权提起确权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广东省江门航道局对圭峰、冈州两轮的债权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就其债权登记申请中超出行政处罚认定部分的债权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或依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申请人提起确权诉讼的,应根据债权性质,明确是否享有船舶优先权。
本案债权登记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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