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登字第26号
申请人PantainerLtd.,住所地Viadktstrasse42,P.O.Box,4002Basle/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BrnoSidler/XhristophHess,主管。
委托代理人刘桂明、李晨飚,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PantainerLtd.因承运其货物的中国X轮船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集发轮于2004年1月6日在上海港外高桥附近水域与Z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所属的大庆244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集发轮沉没,船载货物受损,而集发轮的船舶所有人中国X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于200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15,960欧元的债权,并提供了受损货物的运单、装箱单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PantainerLtd.在法定期间内就与涉案海事事故有关的债权向本院申请登记,且提供了有关债权证据,故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PantainerLtd.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PantainerLtd.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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