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计算方法是: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具体计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医疗事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残疾生活补助费相关项目的来源
1、平均生活费:可以从医疗事故发生地统计部门(如统计局)得到。部分地区的该项统计指标不是以平均生活费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赔偿年限:最高不超过30年,但是《条例》没有规定如何具体计算赔偿年限,实践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计算。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假定我国的人均寿命是75周岁,故该项中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的规定,可按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的方式进行计算:60周岁计算15年、61周岁计算14年、62周岁计算13年、68周岁计算7年、69周岁计算6年,依次递减,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须注意计算年限确定后,仍要乘以伤残等级系数。
3、赔偿系数: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
伤残等级越重,赔偿系数越大。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医疗事故的等级与伤残等级具有对应关系,即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具体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二级甲等为二级伤残,二级乙等为三级伤残,以此类推。这样,最重的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为10%。评定伤残等级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赔偿系数。
4、关于伤残评定的时间,该时间将直接影响伤残等级。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可参照治疗终结规定。例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定为医疗期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为治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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