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执行可以取消失信名单吗
要看纳入失信时是否有纳入期限的,有纳入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法院提前删除失信人信息的条件
1、自然删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一到自然就会删除了,如果暴力抗拒执法,可以延长1-3年。
2、提前删除。如果积极还款、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3、和解。如果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可以申请删除信息。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那么可以删除失信人信息。
也可以向法院递交书面纠正申请书,人民法院会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理由成立,三个工作日内纠正;
理由不成立的,维持现状。
另外,如果对于删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下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在复议期间,原来的申请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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