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可以删除。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一般法院经审查,任务为申请符合规定,会按流程审批删除,确定删除到删除,大约1-2天即可办完。
哪些情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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