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明亲子关系是否成立可依据证据规则予以推定
时间:2023-08-17 17:53:15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对方虽然否认检验结论的效力,却又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法院可以推定提供检验报告的一方与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案情

日籍男子中某和上海女子王某于2000年相识,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3日,王某生下一女,取名王-绚并随中野加入日本籍。2005年7月22日,双方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内容为:王某与中某自愿离婚,双方所生女儿王-绚随王某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原告中某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与王-绚作亲子鉴定。同年3月13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亲子关系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中某不具备作为王-绚亲生父亲的遗传必备基因,故排除中某与王-绚的父女关系”。中某遂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中某确认在携带王-绚去做亲子关系鉴定时未告知王某及征得王某同意,在鉴定报告出来后也未告知王某。被告王某坚持认为这是中某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的亲子鉴定,血样的采取手续也不合法,自己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中某的诉请超出了离婚损害赔偿的除斥期间,因此要求驳回中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某向法院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某虽对检验报告就血样的采取手续是否合法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该结论的证据,也不同意中某提出的再次进行亲子鉴定的请求,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排除了中某与王-绚之间的父女关系。另法院认为,中某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中某抚养费3.6万元;王某支付中某鉴定费2000元;王某赔偿中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

王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王某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王某在具备重新鉴定条件的情形下拒绝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中某与王-绚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应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这是对亲子关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则。但该亲子关系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而被客观事实所推翻。中某为否认其与王-绚之间的亲子关系,提供了亲子关系检验报告。王某虽然对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认,但却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该检验报告的证明效力应予以认定。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程序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夫妻一方单就亲子关系确认起诉的情形。针对这种起诉,法院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如适用民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则有诸多需要商榷之处。首先谁应当是案件的被告?是子女本人还是父母一方,还是另一方父母与子女共同成为被告?对于非血缘关系的发生,无论起诉的一方还是要求被确认的一方均是无辜的,将被起诉一方列为被告不免牵强。其次,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一般应当收取诉讼费,亲子关系确认案件能否收取诉讼费用并确定由被起诉方负担?在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当中,对于被起诉方而言,不应存在败诉一说。不论事实如何,让被起诉一方承担诉讼费用有背人情伦理。再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调解原则,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似乎不应适用调解,起诉一方与被起诉一方不能调解达成双方存在亲子关系或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协议。末次,一审普通程序适用对抗原则,被告可以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反诉,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反诉似乎没有存在的必要。要么存在亲子关系,要么不存在亲子关系。无论被起诉一方反诉与否,法院均会给出明确的判决。

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仅要求确认与婚生子女(或父母)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并不附有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抚养费和赡养费负担等请求,当事人之间无民事权益争议存在。这种仅要求确认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事件,属于典型的非讼事件。在德、日、台湾等大陆法系地区,非讼事件均被规定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亦不列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民事特别程序,但仅处理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并未列入其中。依据确认亲子关系事件的性质和各国立法例,我国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亦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

综上,亲子关系确认案件宜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当然,该意见仅属法理探讨,在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否适用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仍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对此,只能期待《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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