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商在我国投资,在这些外资公司工作的中国员工也在逐年增多,那么这部分人能否享受到诸如探亲假、婚假的权利吗?
黎海帆本是杭州一家科研单位的工程师,2001年被北京一家外商独资公司以高薪邀请担任该公司的技术主管,于是黎海帆辞去公职,离开家人独自来到北京,并和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年多,他也没有回家探望过妻子。
在外企上班很忙,平时没有时间回去,去年春节他想多陪陪妻子,就找到总经理希望能把一年的探亲假休完,可总经理却说这里没有探亲假这一说,当时黎海帆也没有坚持。
2003年1月黎海帆回到杭州和妻子共同度过春节,就在他准备回北京上班时一件意想不到的是让他不得不留在杭州。
黎海帆妻子突然得了阑尾炎需要他照顾,只能再给总经理打电话说自己应该享受30天探亲假以照顾妻子,她却说照顾妻子可以,只能按事假处理。
一个月后,黎海帆回到北京,发现公司果然对他停发了一个月的工资。无奈黎海帆向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自己有享受探亲家的权利,要求公司补发一个月的工资。
提示:劳动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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