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有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确定。部分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某些行业的合资企业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合资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出资期限,并在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实收资本的,应当将合营企业按照规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报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规定比例,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缴足出资,合营各方逾期不缴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合营企业应当注销登记,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回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办理注销登记、不交营业执照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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