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应具有哪些内容
时间:2023-06-14 20:30:22 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相关知识:仓储合同具有什么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

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

1、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2、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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