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如下: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仓储合同的订立情况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订立有3种情况:
1.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2.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3.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4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